法
院
人
初
体
验

吴聪
实习部门:民一庭

实 习 感 悟
纸上谈兵难有真知灼见,坐而论道不得真才实学。为了增强对法律实践的了解,我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提交了个人简历,申请为期2个月的实习,而后顺利通过。
我来到法院的第一天,孙庭就热情的领着我到民一庭各个办公室,给我介绍了各位法官和书记员,我也和各位法官、书记员进行了简单交流,一一作了自我介绍。当我看到每个办公室里都有成堆的案件卷宗时,不禁感叹法官们的工作量之大,日常生活中法律纠纷之多。
在周庭的安排下,我找到了一位实习导师:彭法官,因为其学历之高,同事们都亲切的称呼他为“彭博士”。有这样一位“学者型法官”带教我的实习,我感到十分欣喜。在此后两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也感受到了彭法官高超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不仅仅能对法律中偏理论化的法律术语进行精确表达,还能够在庭审上对案件事实精准查明,对诸多规范熟练运用。

在跟随彭法官的学习过程中,我旁听了许多庭审案件,涉及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花瓶保管服务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其中,我对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印象尤为深刻:
原告在二手交易市场上向被告购买了一辆A公司生产的新能源瑕疵车,该车系车主委托被告出售。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了该车被A公司系统“除名”(意味着无法在A公司享受质保、换电)、属于全损车的事实。原告在举证环节欲证明被告存在欺诈事实,但并无证据材料,然后法官询问被告能否当庭出示被告和车主的手机聊天记录,被告应允并提供聊天记录。
我在庭上很是疑惑:本案属于一般举证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欺诈行为,似乎法官可以直接让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径行认定欺诈事实不存在。而庭后我又转换成法官式思维再次思考,于是得到了答案:1.直接依举证规则审判显然仅仅追求了法律真实,而枉顾客观真实,并不利于一次诉讼终局化解决纠纷。2.即使原告依《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文书提出命令规则”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或者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都将在这一个小标的额案件中耗费过多时间和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3.法官询问被告是否能够出示相关反证并不侵害被告的辩论权或处分权,被告依然享有出示与否的自由,法官后续仍然依照举证规则认定事实。4.我国的法官具有职权主义色彩,这种询问既无害于公正审判又能够真正查明案情,具有制度和目的上的双重合理性,在民事审判方面显然是值得鼓励的。

实习期间,恰逢我备考法考主观题,我便主动和各位法官交流我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争议问题。我向周庭请教了关于悖俗方式侵害债权能否与侵权责任对接的问题,向孙庭请教了因登记机关原因造成不动产物权未登记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向彭法官请教了公证遗嘱之撤回是否以毁损公证处的原本为必要的问题。有段时间恰逢数位法官统一外出业务培训,我便只好去民二庭求教我所遇到的问题,我向杨庭请教了《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关于担保物权未设立时抵押人的责任性质问题。通过和法官们的交流,我能感受到每位法官的知识储备之充足、实务经验之丰富、思维逻辑之缜密,每位法官都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中游刃有余的达成平衡。
而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是这次实习中我所要学习的内容,经过彭法官的带教,我知道了自己法律思维过于“刚硬”,需要一些“柔软”的法律经验来中和,不可囿于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一定要跳出“法律机械主义”的怪圈。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法学生,我也以各位法官为榜样,努力积累法律知识、学习法律实践,为日后成为一名公正的法律人打好坚实基础!

两个月的实习悄然落幕,我的法律学习之旅也将再次启程。唯有足履实地,才能平流缓进,我将携着在滨湖区法院的宝贵经历去探索更多未知的领域。
离别之际,我由衷的感谢滨湖区人民法院诸多前辈给予我的帮助和教导!感谢滨湖区人民法院给我提供了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期待日后有机会能够继续来到滨湖区人民法院,和各位老师前辈们学习!
原标题:《实习日志丨知行合一,不负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