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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视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作者: 时间:2025/3/28 阅读:14次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要接受考勤、考核等。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016年10月,某建工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某县某片区改造安置房工程的钢筋工程、砌体与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等劳务工作分包给某劳务公司。

2022年4月,张某与该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张某提供内墙抹灰劳务。

2022年11月,各方对拖欠工资进行结算,并制作《某建工公司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发放表》,张某、某劳务公司的班组长高某、某建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彭某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尚欠张某的工资为163326元。后某劳务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向张某支付了20000元,尚欠143326元未支付。

2022年11月,某建工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同意在2023年1月6日前对拖欠工人工资全额付清。该建工公司的工作人员孔某、彭某在该《承诺书》上签字。后张某多次索要劳务报酬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劳务公司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张某实际系为某劳务公司提供内墙磷石膏抹灰劳务,双方均认可实际系劳务合同,故本案并非劳动争议。

经结算,张某劳务费共计163326元,结算后公司已经支付20000元,尚欠143326元,某劳务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支付责任。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对逾期利息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建工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包方自愿承诺支付张某劳务费,予以支持。对于张某主张孔某、彭某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系履行职务行为,不予支持。故判决某建工公司、某劳务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务费143326元,并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7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典型意义

该案入选2024年贵州高院十大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而非仅依据合同名称进行认定。在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欠薪纠纷,需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着重考察农民工工资实际支付情况、欠薪原因、欠薪金额、欠薪期限等,借此合理认定薪资支付主体、金额以及欠薪主体的逾期责任,依法保护农民工以及企业主体的合法权利。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蒋孟娇

二审 何永利

三审 田洋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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