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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劳动者上班“摸鱼”,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时间:2025/7/25 阅读:2次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赵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担任运营岗位,负责数据分析、用户反馈处理及线上活动策划等工作。2024年11月,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查看网络监控记录时发现,在过去一个月内,赵某上班时间多次浏览购物、娱乐等无关网页,累计时长8个小时。公司认为赵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上班“摸鱼”,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员工手册》中“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认为自己虽然上班时间浏览了一些无关网页,但并没有影响到本职工作任务的完成,公司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他提供了自己过去一个月的工作成果报告,证明其工作任务均已按时完成,且质量符合要求。公司则强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赵某明知故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词,各不退让。于是,赵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那么,劳动者上班“摸鱼”,用人单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解析

在职场环境中,劳动者上班“摸鱼”现象屡见不鲜,这一行为不仅可能影响工作效率,也常常引发劳动争议。本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一、何为劳动者上班“摸鱼”,有哪些行为表现?

劳动者上班“摸鱼”,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网上冲浪型。在工作时间浏览购物、娱乐、社交等无关网页;观看在线视频、玩网络游戏;频繁刷社交媒体、进行网络聊天等。

消极怠工型。对分配的任务消极对待,能拖则拖;工作质量低下,敷衍了事等。

无所事事型。闲聊或频繁串岗,与同事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经常迟到早退;频繁离岗抽烟,甚至在工作时间内睡觉等。

处理私务型。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工作或其他个人业务;利用公司资源处理私人事务,如使用公司打印机打印私人文件等。

上班“摸鱼”行为的本质,是对劳动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可能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判定劳动者上班“摸鱼”行为?

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上班“摸鱼”行为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工作性质以及具体工作场景等因素,至少要做到“三有”:

有规定,即制度依据性,规定需明确具体。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规章制度内对上班“摸鱼”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量化标准:“单日浏览无关网页累计超1小时”;场景列举:“禁止在工作电脑安装游戏软件”。同时,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并事先告知员工,确保员工知晓并理解相关规定。

有证据,即行为客观性,证据需完整有效。用人单位经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取证:(1)电子数据取证,保留网络监控记录,包括浏览时间、网址、流量数据等。(2)线下行为记录,通过监控录像连续拍摄员工离岗频次、时长,如多次打卡后未在工位、无合理外出审批记录等。这些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摸鱼”行为。

有后果,即影响严重性,需证明对工作的实质影响。重点有“三看”:一看效率损害。如因“摸鱼”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产品差错率上升等。二看经济损失。如因刷短视频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引发客户流失等。三看管理秩序破坏。如员工多次违纪引发其他员工效仿,破坏团队工作氛围等。

三、劳动者上班“摸鱼”,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认定劳动者上班“摸鱼”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成为关键所在。这需要从以下维度综合判断:

制度合法性审查。首先,规章制度的制定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其次,规定的禁止行为是否与岗位职责相关;第三,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行为严重性判断。应结合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频率以及对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劳动者只是偶尔有轻微的上班“摸鱼”行为,可能被视为低风险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而高频次、长时间的“摸鱼”行为,则属于高风险行为。

处罚梯度化履行。用人单位应先对劳动者进行警告或提醒,要求其改正不当行为。若制度规定有明确的处罚梯度,如“首次警告、二次记过、三次解除”,则应严格按照梯度进行处理。

四、对于劳动者上班“摸鱼”,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

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上班“摸鱼”相关问题时,需遵循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既维护单位利益,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重点可以从四个方面应对处置:

定规矩。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详细、明确地列举上班“摸鱼”的具体行为表现,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尽可能给“摸鱼”行为设置可量化的标准。如规定单日访问无关网站超过5次,或累计超1小时算违纪;每次离岗超过15分钟需向主管报备等。

留证据。用人单位最好提前告知劳动者有监控手段,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里写清楚“工作电脑受监控”;在管控方面,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如安装上网行为管理软件(记录访问网站和时长)。当发现“摸鱼”行为,可以在批评教育后让员工签《违纪确认单》。

给机会。根据上班“摸鱼”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相应合理适度的处罚措施,形成阶梯式的处罚体系。对于轻微的上班“摸鱼”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扣除绩效分数等处罚方式;对于较为严重的行为,可以给予降职、降薪等处罚;对于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程度的行为,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讲人情。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奖励制度,将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与薪酬、奖金等挂钩。对于工作表现优秀、工作效率高的劳动者,给予奖金、晋升等相应奖励;对于上班“摸鱼”、工作表现不佳的劳动者,减少或取消其绩效奖励。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赵某存在上班时间浏览无关网页的行为,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工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事实上,赵某的各项工作任务均按时按质完成。再者,公司事前对于赵某的行为未进行提醒或给予批评教育,不存在赵某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形,不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最后,仲裁委裁决,公司应依法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总工会纪检监察组组长 刘业林)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工会信息》2025年第13期

[编辑:张小简 李丹青]


来源:《工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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